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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敬老愛心卡特約計程車隊服務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障字第1140037079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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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敬老愛心卡特約計程車隊於本縣偏鄉及原住民地區設置派遣站點,並提升特約車隊旗下之計程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常駐於本縣提供服務意願,依據本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作業要點、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及本縣辦理敬老愛心卡搭乘特約計程車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係指本府依據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一項公開徵求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下簡稱車隊),所屬以提供載運服務之計程車駕駛人,並應與本府簽訂敬老愛心卡搭乘特約計程車服務契約。
前項之車隊,其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須由本縣核發,始得為本要點之獎勵對象。
三、車隊應按年度函報本府申請本要點之獎勵金,並隨函檢附常駐於本縣偏鄉及原住民地區之駕駛人名冊、車牌號碼、派駐地點及派遣站電話,如有更替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主動函報本府備查,以利稽核。
四、車隊得於本縣偏鄉或原住民地區設立計程車派遣站,經函報本府審核通過後,每站每月補助行政事務費用新臺幣五千元(支出用途得用於房屋租金、派遣站電話費);同一車隊於同一鄉鎮限補助一站點,每站至少核定三名駕駛人,至多核定六名駕駛人。
前項偏鄉地區為中寮鄉、國姓鄉或鹿谷鄉;原住民地區為信義鄉、仁愛鄉或魚池鄉等鄉鎮行政區域內。
五、前點函報核定之駕駛人車輛需配置行車軌跡紀錄器(具全球定位系統功能),並於營業期間開啟紀錄,本府將不定期抽查行駛軌跡紀錄,駕駛人及所屬車隊應配合提供;如未於查核時配合提供軌跡紀錄,駕駛人應返還未具行駛軌跡紀錄期間之服務獎勵金,所屬車隊應配合追繳溢領款項。
六、駕駛人按實施計畫內容提供本縣敬老愛心卡搭乘計程車服務,車隊依實施計畫第四點第一項之撥款週期,檢具駕駛人服務趟次資料(以本縣敬老愛心卡刷卡紀錄為申請撥付之唯一依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七、駕駛人服務趟次紀錄經審查未具有實施計畫第七點之所列之情事,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二十元,並按實施計畫第四點第一項之撥款週期覈實核發。
八、車隊須依實施計畫第四點規定,於撥款週期內併該車隊補助申請彙總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九、車隊如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者,經函報本府核定後,按季檢具行政費用領據,函送本府申請核銷。
十、車隊須提供電子票證交易紀錄、車隊派遣趟次紀錄或其他可供驗證之資料,供本府抽查使用。
十一、已獲核發之獎勵金,如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或有盜刷、冒用卡片等情事,將撤銷原核准補助,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已發放之獎勵金;駕駛人所屬車隊應協助催告返還;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所需經費如未經本縣議會三讀通過,或年度預算已用罄,本府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