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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140063236號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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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及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地政機關(單位)係指本府地政處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

三、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之業務單位主辦;待遇、福利、退職、資遣、撫卹等事項,由事務單位主辦;編制員額及經費,由業務單位會同人事、財政、主計單位辦理。

四、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助理名額,應依本府核定之配置名額予以配置。

五、新僱用之測量助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體能狀態足以負擔測量外業工作者。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應公開甄選並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僱用。曾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

六、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得予優先遴用:

(一)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結業,並取得證書。

(二)測量、空間資訊、土木及建築相關科系畢業。

(三)職業訓練機關測量類丙級(含)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

(四)在各地政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協助)測量工作,具有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七、測量助理應協助各該測量組辦理內外業工作、櫃台業務及主管交辦事項。由直屬(單位)主管辦理測量助理之平時考核,平時考核資料由機關(單位)自行留存,並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依據。

八、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寄發,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儀器之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繪製、副圖、膠片圖、地籍藍晒圖之訂正、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電腦文書處理及測量組組長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操作,豎立稜鏡或標桿,選點、佈標、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及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三)地籍圖重測及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等政策性業務: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實地測量、協助指界及其他配合政策性業務內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四)各級主管及各該測量組組長交辦之事項。

九、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以激勵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自行核定之。

十、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十一、各地政機關(單位)編制內測量助理,應依規定參加政府舉辦地籍測量教育訓練,並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

十二、本府得視各地政機關(單位)之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政機關(單位)之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