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072356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所為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獎勵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一、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積極熱心表現優異者。

(四)拾物不昧,其價值較小者。

(五)與同學互助合作有具體表現優良者。

(六)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七)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八)值勤表現優良者。

(九)經常主動為公服務。

(十)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於校內各類刊物發表優良作品者。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嘉獎者。

二、小功:

(一)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二)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三)熱心愛國愛校運動,確有特殊成績表現者。

(四)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確有具體事實者。

(五)熱心公益活動能增進校譽,有具體事實者。

(六)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七)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八)拾物不昧價值貴重。

(九)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十)執勤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確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於校外優良刊物發表作品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小功者。

三、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四)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五)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六)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適合於記大功者。

第 三 條  國民中學所為書面懲處措施,包括警告、小過、大過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一、警告:

(一)違反上課規定,影響教學秩序或他人學習,經教師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仍未改善者。

(二)不服從師長或糾察隊或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者,情節輕微者。

(三)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等法律責任,情節輕微者。

(四)值勤不盡職,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推動者。

(五)參加公眾或團體活動等,影響活動秩序、進行或他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六)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輕微者。

(七)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八)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九)損害公物不主動報告者。

(十)亂丟垃圾或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一)對師長詢問事件以不誠實之謊言誤導,致事件未能妥善處理或於人員、財物受到傷害、損害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前阻卻,情節輕微者。

(十二)未經同意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三)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四)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情節輕微者。

(十五)故意毀損公物,情節輕微者。

(十六)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經勸導無效或影響他人學習權益,情節輕微者。

二、小過:

(一)蓄意違反集會秩序,影響他人權益或集會之進行者。

(二)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三)攜帶、觀看、傳閱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片者。

(四)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五)塗改點名單、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六)不假離校外出者。

(七)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嚴重者。

(八)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等法律責任,經糾正不聽者。

(九)偷竊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不服從師長或糾察隊或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嚴重者。

(十一)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二)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糾正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三)飲酒、抽煙、嚼檳榔者。

(十四)賭博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五)出入禁止未滿十八歲進入之場所者。

(十六)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十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八)經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九)參加公眾或團體活動等,影響活動秩序、進行或他人權益,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二十)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所指違法物品到校,屢勸仍再犯且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一)故意毀損公物,屢勸仍再犯且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二)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經勸導無效或影響他人學習權益,情節嚴重者。

三、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

(二)集體械鬥情節重大者。

(三)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

(四)違反試場規則,情節嚴重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六)勒索威脅者。

(七)蓄意規避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並有意影響煽動他人,嚴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者。

(八)酗酒、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

(九)賭博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寄宿生不假外出者。

(十一)校內、外言行涉及各校學生獎懲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經民眾陳情、相關機關通報或引起社會輿情,情節重大者。

(十二)未經同意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營利,如販賣。

(十三)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涉及公共安全且情節重大者。

(十四)故意毀損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五)聚集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六)收留逃學、逃家同學而故意隱藏不報者。

(十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八)經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

第 四 條  國民小學應訂定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內容應包含獎勵管教存記等相關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第 五 條  國民中學應訂定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內容應包含學生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等相關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