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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40096769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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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 (以下稱本府)為感謝從事教育工作人員之辛勞及付出,並激勵士氣與提升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縣轄內國立、私立、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含國中部)、縣立國民中小學、公私立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每年八月一日起在職之校長、園長、服務中心主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適用對象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 教師節敬師獎勵,由上開各校(幼兒園、中心)依據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各款情形審核後,彙送獎勵名冊,由本府發放之(幼兒園部分須核對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四、 各校(幼兒園、中心) 校長、園長、服務中心主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發給新臺幣陸佰元之等值商品禮券:
(一) 兼任學校行政工作,認真負責,具有績效。
(二) 擔任導師工作,班級經營良好,親師溝通順暢。
(三) 教學、研究、輔導或在校園服務有具體績效。
(四) 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
(五) 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教師節敬師獎勵:
(一) 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者。
(二) 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 當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 最近二次之年終(含另予)考績(成、核)曾受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六、 各校(幼兒園、中心)提報之教師節敬師獎勵名冊,事後發現其事蹟不實或有前點規定之情事者,應追繳其獎勵,並追究行政責任。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