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慎處理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對考核結果不服者所提起之陳情,以保障渠等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府為審議前點所定陳情事項,應設置處理小組如下:
(一) 處理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府教育處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派)兼之,並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一名委員代理:
1. 本府教育處代表。
2. 幼兒園及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幼)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3. 幼兒園或附幼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人員代表。
4. 幼兒園或附幼代表。
5. 勞動或法律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 處理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代表機關、團體、幼兒園、附幼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具幼兒園或附幼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身分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一。
(三) 處理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團體、幼兒園、附幼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定代理人出席、發言及參與表決。處理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四) 處理小組委員同時擔任考核小組委員者,於處理小組審議其參與之案件時,應予迴避。
(五) 處理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三、 受考核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書面向本府陳情;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 陳情應具陳情書,載明下列事項,由陳情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考核通知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 陳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電話。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電話。
(三) 原措施之幼兒園、附幼。
(四)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陳情人應釋明考核結果有何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
(五) 具體補救建議。
(六) 提起陳情之年月日。
(七) 載明就本陳情事件有無提起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其有提起者,應載明向何機關或法院及提起之年月日。
五、 本府就契進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陳情事件,經處理小組審議後,認為考核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幼兒園或附幼及陳情人,並請幼兒園或附幼另為考核;如認原考核結果有理由時,應予明確答覆。
六、 前點所稱考核有違法或顯然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考核小組組織不合法、未依規定召開會議或決議。
(二) 考核小組審查年終考核結果為乙等以下時,未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三) 未依契進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程序覆核或復議。
(四) 未依考核細目進行考核。
(五) 以契進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事由,作為年終考核評等之考量因素。
(六) 其他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
七、 陳情案件如已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8 條提出調解或申訴,應優先以其調解或申訴結果為辦理依據,陳情案件已依處理小組召開會議作成決議,並經本府明確答覆後,以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陳情者,處理小組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