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並維護會場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當地居民、居民代表、相關團體,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旁聽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關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三、向本府申請旁聽本會議者,應於本會議舉行前於環境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報名旁聽,並敘明申請人姓名、聯絡方式、電子郵件、是否發言及服務單位等資料。
四、本府得依申請人意見之代表性及申請送達本府之時間順序或到本會議場所報到順序,發給旁聽證。
五、旁聽人員應於本府擇定之旁聽室旁聽,並應配戴本府發放之旁聽證。
六、旁聽人員同時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本會議前一日下午八時前申請,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序。逾期提出者,本府不予受理。
(二)表達意見應簡明扼要,每人以三分鐘為限;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六十分鐘為限。
(三)於本會議之意見表達,應僅就特定範圍之議題為之;與討論議題無關意見,本府得記明於會議紀錄另予處理,會議時不予處理或回應。
七、同時登記發言之旁聽人員,未及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另提書面意見送達本府,本府將彙整相關意見、開發單位說明資料及對其意見之其他處理方式,公開於環境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
八、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會務人員引導簽名、入座。
(二)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三)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依會務人員安排之發言順序及時間於會場表達意見,並提供該意見之書面資料。
(五)本會議進行決議前,旁聽之當地居民、居民代表、相關團體均應離開會場。
九、旁聽人員違反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有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情節重大者,本府並得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