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議之申訴案件,特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或指派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七款學者專家,應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遴聘。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指派人員兼任之。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五、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因本府對其依法申請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前二項本府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時,不服本會之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六、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申訴人向本府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不得就
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申訴人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
相關規定提起訴願。
七、本會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得通知申訴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或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
申訴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書面陳述、到會或到達其他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或教育部補助款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