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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269039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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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籍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居住於本縣。

第 三 條  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補助需求者,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配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醫療機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含其委託服務單位)等代理被害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第四條所定補助。但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代理被害人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第十二條所定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始予補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

二、法律訴訟費用。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四、心理復健費用。

五、房屋租金補助。

六、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有必要支出費用。

第 五 條  醫療費用:

一、補助項目: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驗傷單費、毒藥物檢驗費、部分負擔費及藥材或特材費。

(二)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者之醫療費用。

二、補助標準:

(一)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後,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未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給付標準或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第 六 條  法律訴訟費用:

一、補助項目:因家庭暴力受害提起民事、刑事或離婚訴訟、協議離婚、親子監護權及扶養問題之律師委任費、律師諮詢費、律師撰狀費及裁判費;有競合情形者,僅補助律師委任費。

二、補助標準:

(一)律師委任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包含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

(二)律師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律師撰狀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裁判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第 七 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一、補助對象:被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且未獲政府機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二、補助標準:依政府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補助,每案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得視情形酌予延長或縮短。

第 八 條  心理復健費用:

一、補助項目:

(一)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衛生福利部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及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辦理。

(二)由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補助個別心理治療費或家族團體治療費。

二、補助標準:

(一)個別心理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團體心理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三)夫妻或家族輔導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交通費補助:心理諮商外展服務,以市區公車來回票價計算,跨縣(市)則以輔導者住居地至本縣會談地點之火車及公車之來回票價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補助,申請人應於治療、諮商或輔導前提出申請補助時數,每次之時數以二小時為上限,未滿一小時折半支給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第 九 條  房屋租金補助:

一、補助對象:因遭受家庭暴力事件經本府評估有租屋之需要且無力負擔房屋租金者。

二、補助標準:依實核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法院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被害人行使或負擔者,每增加子女一人增加新臺幣五百元,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長補助期限三個月。

第 十 條  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一、補助對象:

(一)十八歲以下子女(夜間部、建教生及十六歲以上未就學者除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二)隔代教養之十八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夜間部、建教生及十六歲以上未就學者除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辦單位社工員認定有必要者,得專案申請。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ㄧ千五百元,並以補助六個月為限。

第十一 條  其他經本府評估認有必要支出費用,依個案需求由本府核定。

第十二 條  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及申請期限如附表。

第十三 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性者,於補助條件喪失時,申請人應即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第十四 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得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領取補助者,應繳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五 條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傷害直系尊親屬案件之未成年行為人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申請第四條第四款補助。

第十六 條  年滿十六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準用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

第十七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十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南投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應備文件及申請期限表

申請項目

應備文件

申請期限

醫療費用

1.申請表

2.身分證明

3.領據

4.存簿影本

5.通報表

6.公文

7.費用明細表

8.診斷證明書

 

法律訴訟費用

1.申請表

2.身分證明

3.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或轉介單)

4.領據

5.存簿影本

6.通報表

7.委任狀

委任關係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1.申請表

2.身分證明

3.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或轉介單)

4.領據

5.存簿影本

6.通報表

家暴案件通報之日起三個月內

心理復健費用

1.申請表

2.身分證明

3.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或轉介單)

4.領據

5.存簿影本

6.通報表

7.心理師證書或執業登記

8.簽到表、摘要表、結案報告

 

房屋租金補助

1.申請表

2.身分證明

3.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或轉介單)

4.領據

5.存簿影本

6.通報表

7.租賃契約

 

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1.申請表

2.身分證明

3.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或轉介單)

4.領據

5.存簿影本

6.通報表

7.托育契約或在學證明(16歲以上需檢附)

家暴案件通報之日起

六個月內

其他經本評估認有必要支出費用

1.申請表

2.身分證明

3.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或轉介單)

4.收據

5.其他經本局認定之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