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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資賦優異學生獎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107304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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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指就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管轄學校,並經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資賦優異學生。

第 三 條  資賦優異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於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

二、學術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之刊物。

第 四 條  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經學校推薦者,得申請補助金。

第 五 條  前條學校之推薦人數,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總人數在十人以下者,得推薦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得增加推薦一人。

第 六 條  本辦法獎補助金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人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二、補助金:每人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前項金額,本府得視法定預算情形,酌予調整。

第 七 條  同時具備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條件之資賦優異學生,應擇一申請;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獎補助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重複申請。

第 八 條  為辦理申請案之甄選,本府得邀請鑑輔會委員及相關專家或教師辦理審核。

第 九 條  申請獎學金及補助金之學生,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之一,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經由原就讀學校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獲獎證明。

二、學術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刊物之具體資料。

申請補助金者,並應檢附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推薦其申請之會議紀錄。

第 十 條  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本府應通知限期補正,並副知學校。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十一 條  申請案審核結果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學校。其核准發給獎學金或補助金者,由學校轉發申請人。

第十二 條  核准處分,應載明下列附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學金或補助金: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二、有違反南投縣資賦優異學生獎補助辦法第七條重複申請獎補助金之情事。」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補助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三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