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守望相助隊推行績效,振奮隊
員工作士氣,激勵民眾參與,有效達成守望相助隊工作目標,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警察局各分局應就轄內各守望相助隊先行初核,並由初核績優者
推薦二守望相助隊參加本府警察局考核。但經本府考列前二名者,次
年不得再予推薦參加本府之考核。
三、本府警察局每年應派員共同組成聯合督導考核小組,督導考核本府警
察局各分局依前點推薦之守望相助隊運作執行績效。
督導考核之項目及配分表如附件。
四、督導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特優、優、甲、三等,各等分數如
下:
(一)特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五、經考列特優或優等之守望相助隊,由本府警察局擇優依下列標準發給
獎勵金:
(一)第一名名額一名,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第二名名額二名,各發給新臺幣七萬元。
(三)第三名名額三名,各發給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獎勵金之用途如下:
(一)充實守望相助隊裝備與人員訓練研習經費。
(二)守望相助隊服務績優或協助警察機關破獲犯罪案件逮捕人犯等人員
之獎勵費用。但本款支用額度不超過總金額二分之一。
六、本府相關業務人員個人獎勵,由警察局依原要點另行訂定獎勵規定,
以鼓勵持續推動本項業務。
參與或協助守望相助工作推行之村(里)長、隊員、幹部及民眾,具
有優異事蹟者,由本府警察局各分局函報本府警察局頒給獎狀公開表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