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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9: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推行社會工作人員制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110107652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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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社會工作人員制度,建立專業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增進縣民之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人員,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之專業工作者。
三、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具社會工作熱忱及協調聯繫能力者 。
(二) 未有妨害性自主、性騷擾、家庭暴力罪或虐待兒少行為,經判刑確定或科處罰鍰者。
(三) 前款以外未有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 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人員依本要點遴選遴用,並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聘僱相關事宜;其遴用總員額逐年度核定之。
前項遴用之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人員,分為一般性及保護性二類。
五、 依社會工作人員人數,每滿六名至八名得置一名社會工作督導員。
六、 一般性社會工作督導員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 ,擔任社會工作人員員滿四年以上者。
(二) 大學畢業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報考資格,及從事一般性工作有顯著績效,並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四年以上者。
(三)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二年以上者。
一般性社會工作人員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二)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社會工作科系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七、 保護性社會工作督導員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者,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三年以上者。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或具備或具備三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且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二年以上者。
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社會工作科系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二) 具備一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
八、 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人員之薪資待遇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應於聘用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本府得追究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
九、 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報酬待遇依一般性及保護性二類,規定如下:
(一)一般性社會工作人員及督導員:
1.約聘社會工作人員第一年比照六等一階(二百八十薪點);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第一年得比照六等二階(二百九十六薪點),聘約期間取得碩士或證照,得調整階等。晉敘薪點最高可至六等七階三百七十六薪點)。
2.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第一年比照七等一階(三百二十八薪點),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第一年得比照七等二階(三百四十四薪點),聘約期間取得碩士或證照,得調整階等。晉敘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百二十四薪點)。
3.約聘社會工作人員,服務滿一年,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得於原比照職等提敘一階。
4.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任督導員職務服務滿一年,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得於原比照職等提敘一階。
(二)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及督導員:
1.約聘社會工作人員第一年比照六等三階(三百十二薪點),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第一年得比照六等四階(三百二十八薪點),聘約期間取得碩士或證照,得調整階等。晉敘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百二十四薪點)。
2.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第一年比照七等二階(三百四十四薪點),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第一年得比照七等三階(三百六十薪點),聘約期間取得碩士或證照,得調整階等。晉敘薪點最高可至八等七階(四百七十二薪點)。
3.約聘社會工作人員,服務滿一年,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得於原比照職等提敘一階。
4.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任督導員職務服務滿一年,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得於原比照職等提敘一階。
十、 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 負責社會工作個案服務之專業督導及相關個案之管理工作。
(二) 負責社會福利專案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三) 負責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整合運用、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立等計畫方案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四) 負責社會工作人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 其他相關社會工作督導及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臨時交辦事項。

十一、 本府約聘社會工作人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一般性社會工作人員及督導員:
1.適用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相關法規之社會個案服務工作。
2.針對全縣性或區域性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家庭等民眾之需求,規劃辦理社會福利專案服務工作。
3.組訓運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建立社會福利協調聯繫網絡。
4.辦理其他相關社會工作服務及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臨時交辦事項。
(二)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及督導員:
1.係指依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規定辦理者。
2.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業務量比重,應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屬上開保護性個案直接服務範疇,其他業務比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十二、 本府社會及勞動處應規劃辦理社會工作專業分科分級教育訓練、督導制度、個案研討會及社會工作人員身心調適計畫。
十三、 本府社會工作專業分級制度如下:
(一) 初階社工員:社會工作實務年資未滿二年。
(二) 進階社工員:社會工作實務年資滿二年至未滿五年者。
(三) 資深及督導級:社會工作實務年資滿五年以上。
社會工作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二十小時專業訓練,另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及督導員各分級訓練時數從其規定。
十四、 社會工作人員之考核,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及相關業務科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年終考核:依約聘社工考核表於每年年終考核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年終考評應於次年三月底完成,並將考核結果納入提敘薪階參考。
(二) 專案考核:聘雇期間違反本要點或聘僱契約所定義務,得隨時進行考核。
(三) 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評,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另行辦理考評,且依第十七點辦理獎懲,但不得提敘薪階。
(四) 對社工員之考核得徵詢督導員之意見。
十五、 本府約聘社會工作人員與督導員績效考評應包含工作質量、工作時效、工作方法、工作態度、團隊協調、團隊服從、團隊負責、團隊配合、品德操性項目,各項目積分權重另定之。
十六、 本府約聘社會工作人員及督導員服務績效考評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甲等:依第九點,辦理晉敘,已敘至本職最高階者,不得提敘薪階;核列甲等人員比率以受考人數總額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二) 乙等:經考評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得留原職原薪階。
(三) 丙等:經考評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得調降薪點一階;連續兩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
(四) 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十七、 社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 曾受專案考核一次達到記過以上處分。
(二) 曠職二日或累積達三日。
(三)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有故意刁難或態度惡劣而有實據。
(四) 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情節重大。
十八、 社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專案考核予以解聘:
(一) 執行本府重大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損害本府聲譽。
(二)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
(三)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四) 曠職連續達三天或一年累積達六日。
(五) 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情節重大。
十九、 本府約聘社會工作人員及督導員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不予考評,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另行辦理考評。
前項人員考評結果,比照第十七點辦理獎懲,不得提敘薪階。
二十、 社會工作人員離職後再聘用,以初聘標準敘薪。
本府約聘社會工作人員及督導員待遇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辦理。
二十一、 依中央補助方案聘用之約(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依中央核定辦理敘薪。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