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編制表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職稱

官等或級別

    

員額

     

縣長

 

 

 

副縣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秘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十一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二

內六人得列簡任

消費者

保護官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得列簡任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六十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督學

薦任

第八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三八

 

技士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七十

 

設計師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管理師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社會工作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七

 

營養師

師級

 

列師(三)級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四

內七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十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計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五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