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各鄉(鎮、市)
公所切實辦 好村(里)民大會及執行其建議案,特訂定本
辦法。
第 二 條 村里民大會出席率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小型工程建議
案,得申請本府及各該鄉鎮市公所補助,每一村里每一年
以一案為限。
一、三百戶以下者,其出席率應超過四成。
二、三百零一戶以上六百戶以下者,其超過三百戶部分,
出席率應超 過三成。
三、六百零一戶以上九百戶以下者,其超過六百戶部分,
出席率應超過二成。
四、九百零一戶以上者,其超過九百戶部分,出席率應超
過一成。
第 三 條 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執行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用於
村(里)迫切需要之公用設備、小型工程經費及公共工程
建設配合款。
第 四 條 本經費之負擔,以各村(里)總戶數為補助標準,七
百戶以下者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七百零一戶以上者以新
臺幣十二萬元為限,由本府負擔六分之三,鄉(鎮、市)
公所負擔六分之二,村(里)負擔六分之一。村(里)負
擔部分,如其出席率超過第二條規定達百分之十者,本府
得酌情補助之。
第 五 條 本府補助經費按本府核准登記先後順序,就當年度預
算予以核撥。當年度未能分配補助經費者,留待下年度仍依登記順序補助。
第 六 條 (刪除)
第 七 條 本經費之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村(里)辦公處應於會後三日內將建議案報告各該
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於會後半
個月內詳予審查,其公民出席戶數符合第二條及第
四條規定者,將審核情形造具報名表(附格式)連
同原建議案乙份,報本府核辦。
二、本經費經本府核定,並於辦理完成後,檢附驗收證
明書、工程決算書、成果照片或配合款繳交文件連
同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書,於該會計年度
結束(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報本府核撥補助款。
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專案報經本府同意保留,否
則視為放棄。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