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南投縣,年滿六十五歲列冊中低收入或請領老人農民福利津貼者檢具財產所得送審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住宅工程改善:屋頂、廚房、浴廁、地板、牆壁粉刷等改善工
程。
二、生活設施設備改善:廚房、衛浴、客廳臥室等居家生活設施之
更新或添置(不含電器用品)。
第 四 條
申請修繕項目不符合建築及室內裝修等相關規定者,不予補助。
第 五 條
申請修繕之住屋補助額度以修繕內容覈實核定,五年內最高補助新
臺幣十萬元,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
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三、下列證明文件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建物使用執照、房屋稅
單、房屋稅籍證明書、水電繳費收據。
四、中低收入證明書或請領老人農民福利津貼者檢具財產所得證
明。
五、預備修繕處照片。
六、修繕工程估價單(請詳填:品名、材質、規格、數量、單價、
金額、及使用於何處)。
申請者無償使用他人房屋者,應另備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二、無償供申請人使用切結書。
第 七 條
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格後函送南投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依申請之先後次序由本府核定補助額度後函文通知,始得
進行施工改善,未經核定自行辦理改善者不予補助。
第 八 條
修繕完竣應檢附下列文件,由鄉(鎮、市)公所函送本府核撥補助
款:
一、支出憑證。
二、修繕前、中及修繕完成照片(ㄧ式二份)。
三、施工明細表。
四、申請人領據。
五、本府核定函影本。
第 九 條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派員實地勘查住屋修繕之需
求、過程或成果。
第 十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
理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