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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補助款會計處理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補助款之會計處理作業,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補助款之撥補,應依年度預算,分別按照補助事項、對象、數額
    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補助款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補助計畫區分為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各
      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各級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團體)及私人
      之補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對公所之補助,應依「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
        辦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2.對學校之補助,應依本府單位預算或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所列補助
        學校之補助款項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3.對團體之補助,應依「南投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作業要
        點」、「南投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補助處理要點」及有關法令之
        規定執行。
      4.對私人之補助,應依本府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所列補助私人
        之補助款項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二)補助計畫具有連續性、計畫型或對象確定之性質者,應由本府業務
      主管單位依各業務計畫所列概算,先請受補助之公所、學校、團體
      或私人提報詳細之運用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府審核評估其可行性
      及預期效益,俟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通知受補助之公所、學
      校、團體或私人提報修正計畫及經費分配,並照該補助計畫之執行
      進度及經費分配,按期核撥。


四、補助經費之執行規定如下:
(一)執行各項獎補助計畫,應依業務性質分別適用本府各業務單位所訂
      定之自治規則或行政規則辦理。
(二)補助款支付後所取得之原始憑證,應依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
      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如有剩餘款,應一併繳回。
(三)受補助之公所,其所領受之補助款,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
      明送本府審核,原始憑證自行留存妥善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四)受補助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其所領受之補助款,應檢附領款收據
      送本府審核,原始憑證自行留存妥善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府派
      員查核。
(五)受補助之國立、私立學校或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
      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檢附原始憑證,連同成果報告、本府核定函
      及其相關文件送本府審核;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檢附成果報
      告、本府核定函及其相關文件憑領據列報,原始憑證自行留存妥善
      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府派員查核。
(六)受補助之私人,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
      ,應檢附原始憑證、本府核定函及其相關文件送本府審核;如為其
      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受本府之監督。
(八)各項原始憑證及報銷證明,除本注意事項規定外,悉依照「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本府對受補助之公所、學校或團體,得就其計畫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
    ,列為爾後補助款核撥之參考。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