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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優先入園標準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之幼兒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處於下 列 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

      二、低收入戶。

      三、中低收入戶。

      四、特殊境遇家庭。

      五、原住民身分。

      六、父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

      七、單親家庭或隔代教養。

      八、軍公教遺族。

      九、父母一方為外國籍(包括大陸配偶)

      十、其他經本縣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三 條  前條第一款之幼兒,應申領身心障礙手冊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發之證明文件。

第 四 條  除依法令規定應強制安置之幼兒優先入園外,依所招收之幼兒年齡編班屬性及下列順位辦理,同順位以抽籤決定之。

      一、第一順位:

        ()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辦理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低收入戶幼兒:持有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者。

        ()中低收入戶幼兒:持有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

           戶證明文件者。

         ()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持有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相關證明文

            件者之幼兒。

         ()原住民身分幼兒: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二、第二順位:父母一方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依據重度、中度、輕度

          順位依序錄取。

      三、第三順位:

        ()單親家庭幼兒,且家戶年所得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隔代教養之幼兒:父母死亡或因失蹤、服刑、無行為能力,由直系血親尊親屬照養者。

      四、第四順位:軍公教遺族之幼兒。

      五、第五順位:父母一方為外國籍或大陸配偶之幼兒。

      六、第六順位:其他經本縣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五 條  各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告優先入園名冊,該公告之內容 除姓名外,不得註記幼兒個人其他資料。

第 六 條  幼兒園於新生入園後因特殊情事所產生之缺額,遞補時優先入園

        順序依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依本標準辦理優先入園之幼兒,應於就讀幼兒園所訂期間內,填

        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幼兒園提出申請。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