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辦法
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受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
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民中學補習教育由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
)辦理之。國中補校一律稱為「南投縣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
學校」。


第 3 條
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
、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主任(會計員)、總務主任、幹事、
工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如附表一。


第 4 條
國中補校教師,得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由原校教師兼任者,其每週
兼代課時數,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
九節為原則,各依授課時數,比照國中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鐘點費。


第 5 條
國中補校教師兼導師者,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


第 6 條
國中補校兼任人員、工友、月支工作補助費、車馬費,其支給標準另以附
表訂之(如附表二)。


第 7 條
國中補校修業期限為三年,其教學科目與節數悉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 8 條
國中補校之招生,應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第 9 條
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國中補校之各項經費比照國民中學預算程序辦理。


第 11 條
辦理國中補校績優之學校,由本府酌予獎勵。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