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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
教育程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視當地實際需要,指定轄區國民小學辦理
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由指定學校擬具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
校計畫函報本府核准後設立。國小補校並得與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等共同
辦理。


第 3 條
國小補校一律稱為「南投縣○○鄉(鎮、○○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
學校」,其校長由該學校校長兼任之。置行政人員及教師,由校長聘請合
格人員兼任之,其編組員額、教師授課鐘點費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
表。


第 4 條
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修業期限為一年,高級部修業期限為二
年。其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 5 條
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但應年滿十二足歲以上,並由學校予以編
級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
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第 6 條
國小補校班級人數以每班三十五人為原則,山地及偏遠地區得視實際情形
酌予減少。


第 7 條
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備外
,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
場所施教。


第 8 條
國小補校學生之成績考查,依照國民小學同級規定辦理。


第 9 條
國小補校學生入學及轉學,得不受學區之限制,其招生應報本府核定。


第 10 條
各鄉(鎮、市)公所每年應限查報失學民眾志願就讀國小補校人數,報由
本府統籌招生班級數,憑以編列經費預算,並指定就近國民小學辦國小補
校。人數較少時,可由鄰近鄉(鎮、市)併入交通方便之國民小學辦理。


第 11 條
國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2 條
辦理國小補校績優之學校,由本府酌予獎勵。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