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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加強府會聯繫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與本縣議會聯繫,增進府會溝通
    ,藉以發揮團隊精神,共策縣政建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除平時應與議員聯繫溝通外,為加強議會開議期間之聯繫
    工作,特設置府會聯絡小組,聯絡小組由秘書長兼任召集人,民政處
    處長及機要秘書兼任副召集人; 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包括警察局、消
    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文化局、稅務局、家
    畜疾病防治所、肉品市場)均應指派專人兼任府會聯絡小組成員,負
    責各該單位與議會之聯繫工作。


三、本府各單位擔任府會聯絡人員應熟悉本單位業務,並應具備熱誠負責
    之服務精神及積極主動之工作態度。


四、議會開會期間,聯絡員應在各該單位負責聯繫工作,並輪流在議會府
    會聯絡室輪值。當值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如因重大事故無法輪值,應
    事先簽准並請人代理。


五、議會總質詢或各該單位工作報告及分組審查之時間,各單位聯絡員均
    應到會,以便隨時聯繫。


六、聯絡員對議員委辦事項,均應詳予登記並速送各該單位迅速處理。


七、各單位接獲聯絡員轉交議員委辦事項應迅即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復
    委辦議員,並副知聯絡員。


八、各聯絡員辦理府會聯繫工作表現優異或工作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從
    優敘獎; 如有工作不力怠忽職守者,則依規議處。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