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縣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營業場所應設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之一樓,並臨接已開闢八公尺以上道路。
二、
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
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第四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除應直線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應直線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二百公尺以上。
二、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直線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三百公尺以上。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已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不受本自治條例限制。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以後申請者,適用本自治條例。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