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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縣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營業場所應設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之一樓,並臨接已開闢八公尺以上道路。

二、 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 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第四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除應直線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應直線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二百公尺以上。

二、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直線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三百公尺以上。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已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不受本自治條例限制。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以後申請者,適用本自治條例。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