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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清潔維護費及停車費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
以下簡稱本地區)清潔維護費、停車費等費用收取,同時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險、設置管理人員、維持環境清潔及增設公共設施等,特依據南投縣竹
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進入本地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清潔維護費、停車費:
一、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國民小學以下學生、應購買全票者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2.設籍本縣之縣民(憑國民身分證)。
      3.現役軍警人員及因公撫卹之遺族(憑證明文件)。
(三)特惠票:新臺幣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設籍竹山鎮之鎮民(憑國民身分證)。
      2.持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
      3.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憑國民身分證)。
      4.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手冊)。
      5.學齡前之兒童。
(四)免費:進入本地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或其他證明文
      件)。
二、停車費: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二十元。
凡進入本地區執行緊急救難或相關任務之救護車輛、工程車輛、公務車輛
、農務使用車輛、身心障礙者(憑身心障礙手冊)親自駕駛之車輛、經政
府評選為優良職業駕駛員所駕駛之計程車及本地區居民使用車輛,得免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停車費。


第 3 條
本府得依遊客人數增減及投保費率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前條收費標準。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