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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清潔維護費及停車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034398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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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營運本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

        吊橋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促進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觀光發展

        與繁榮,確保旅遊安全,特依據南投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管

        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進入本地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清潔維護費、停車費:

  一、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2.設籍本縣之縣民(憑證明文件)。

 3.應購買全票者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4.現役軍警人員(憑證明文件)。

  (三)特惠票:新臺幣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持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憑證明文件)。

  (四)免費:

 1.設籍竹山鎮之鎮民(憑證明文件)。

 2.進入本園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3.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證明)。

 4.未滿六歲之兒童。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證明文

        件)。

  二、停車費:

  (一)小型車(汽車)每日每次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機車每日每次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凡進入本地區執行緊急救難或相關任務之救護車輛、工程車

        輛、公務車輛、身心障礙者(貼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

        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之車輛,得免收停車費。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