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營運本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
吊橋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促進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觀光發展
與繁榮,確保旅遊安全,特依據南投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管
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進入本地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清潔維護費、停車費:
一、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2.設籍本縣之縣民(憑證明文件)。
3.應購買全票者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4.現役軍警人員(憑證明文件)。
(三)特惠票:新臺幣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持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憑證明文件)。
(四)免費:
1.設籍竹山鎮之鎮民(憑證明文件)。
2.進入本園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3.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證明)。
4.未滿六歲之兒童。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證明文
件)。
二、停車費:
(一)小型車(汽車)每日每次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機車每日每次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凡進入本地區執行緊急救難或相關任務之救護車輛、工程車
輛、公務車輛、身心障礙者(貼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
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之車輛,得免收停車費。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