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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評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評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之工
    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督導考評,以各地政事務所執行地籍、測量、地價、地用及地權
    等業務為範圍。


三、各地政事務所主管股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每月至少一次將督導
    結果記載於紀錄簿,送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備供本
    府查核。


四、督導考評小組成員及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組成督導考評小組,並以秘書長或由縣長指派之參議、秘書
      擔任召集人,地政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就各地政事務所執行績效
      ,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本項業務督導考評,其督導情形應記載於紀錄表(如附表一),發
      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彙集函請各地政事務所限期改進,各
      地政事務所應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


五、督導考評項目,由本府地政局就第二點督導考評範圍並配合當年工作
    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


六、督導考評時間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四至五月間執行。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
    由本府地政處各科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前項考評結果應記載於考評紀錄表,陳報處長核閱,發現缺失事項,
    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其限期改進。。


七、各地政事務所依本府評定之成績等第,其獎懲標準如附表二,並依下
    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其餘有關協辦人員由各該地政事務所依權責切實檢討並按前開獎懲
      標準降低一級辦理。
(二)上年度成績列丙等,本年度成績列甲等以上,或上年度成績列丁等
      ,本年度成績列乙等以上者,各記嘉獎二次。
(三)全所加權總分排序未列前二名,惟單項考評積分評比為該項第一名
      者,由該事務所依附表二覈實敘獎。
(四)前開獎懲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在職六個月以上者為限,
      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懲,惟得併列個人年終考績參考。
(五)有關獎懲事宜,應於督導考評後由本府簽辦,但各地政事務所需依
      第四點規定將改進情形報本府備查後,始得敘獎。


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