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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
    施政效能,特設南投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餘由本府各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一)民政處
(二)財政處
(三)教育處
(四)建設處
(五)工務處
(六)觀光處
(七)農業處
(八)社會處
(九)地政處
(十)行政處
(十一)計畫處
(十二)人事處
(十三)主計處
(十四)政風處
(十五)警察局
(十六)消防局
(十七)衛生局
(十八)環境保護局
(十九)稅務局
(二十)文化局
(二十一)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十二)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副處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
    本府政風處派員兼任之,辦理本會報幕僚業務。


四、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本會報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六、本會報原則上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
    會議。


七、本會報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一
    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八、本會報由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擔任之委員,因職務關係異動時
    ,由新任人員接任之。


九、本會報開會時,如涉及專業或技術領域,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代
    表列席諮詢或說明。


十、本會報委員與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出席時得依規定支領
    交通費及出席費。


十一、本府廉政會報會議紀錄及執行成果,由本府政風處彙送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