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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結合
    民間力量共同推展本縣各項社會福利業務,有效運用公益彩券盈餘,
    以達最大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受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於本縣境內實際從事社會福利服
    務者。但於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其補助規定,由本
    府另定之。
(一)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二)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
(三)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
(四)辦理有關本縣社會福利政策及方案相關研究之已立案學術研究單位
      。


三、補助原則:
(一)依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之運用範圍
      為限,惟中央已訂有補助之規定者,應輔導優先向中央提出申請。
(二)旅遊、聯誼、休閒、聚餐等非屬社會福利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各項計畫案之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金、服裝等不予補助。
(四)配合內政部及本府政策性需求者,得視當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五)接受補助設備〈施〉之單位,應就該設備〈施〉繕造財產清冊,並
      妥善管理,本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本府之查核
      ,且受補助單位之代表人異動時,並應詳實辦理移交。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社會福利專業服務方案:
      1.運用社會福利專業人力或社會工作專業人力,辦理專業社會福利
        服務相關措施或方案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本項目每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申請案為限,同計畫已申請本府其
        他預算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二)研究計畫:
      1.執行與本縣社會福利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等專案研究計
        畫,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本府得視預算及福利業務
        推動之需要,決定研究計畫之領域。
      2.每一申請計畫案之研究主持人員,須具博士資格,每年以補助一
        申請案為限,同計畫已申請本府其他預算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
(三)一般性活動計畫:
      1.凡屬節日慶祝活動、教育訓練、觀摩研習、宣導推廣等一般性活
        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本項目每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申請案為限,同計畫已申請本府其
        他預算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四)配合內政部或本府政策性之服務計畫、方案、活動等,得視年度預
      算額度專案簽准補助,同計畫已申請本府其他預算經費補助者,不
      予補助。
(五)補助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充實設備〈施〉
      1.社會福利團體設備〈施〉補助:
        A.會員人數一百人以上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會員人
          數未滿一百人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B.經本府或內政部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
      2.老人活動中心相關設施設備補助:
        A.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B.經本府或內政部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
    設施設備之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府參照市場價格變化,另訂之。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實施期程、實施對象
      、實施方式、預期目標、經費概算、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
(三)法人登記證書、團體、機構立案證書及組織或捐助章程。


六、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
      應於計畫實施前提出申請。
(二)審查方式:
      1.各申請案件送達本府後,由各主管單位審核後簽准辦理。
      2.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
      3.審核重點:
        A.申請單位符合補助對象資格。
        B.申請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C.不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D.補充政府所不能執行之事項。
        E.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F.申請計畫具目的適切性及重要性。
        G.申請計畫執行後可達預期效益。
        H.內政部補助規定是否列有該補助項目,如已訂定應輔導先向中
          央申請補助。


七、 補助經費之撥付與執行:
(一)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不得與受補助單位其他經費及帳目相混,並不得移作其他
      用途,執行完竣後之賸餘款應即繳回歸帳。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原定計畫執行,如因情勢變更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
      、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述理由,函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否則不得變更作其他用途使用。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檢送下列文件送府核銷撥
      款結案:
      1.本府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2.成果報告及照片。
      3.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三)
      4.經費使用明細表。(如附件四)
      5.經費支出原始憑證。
(五)社會福利專業服務方案、研究計畫等兩項,受補助單位可依據方案
      之內容,提出分階段核銷方式,經本府核定後採分段核銷及核撥款
      項,最多不得超過二階段。


八、補助所需經費由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相關科目項下支應,預算
    使用完畢即停止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