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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
學校(以下簡稱國中小補校)學生之學籍,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縣國中小補校處理有關學生學籍管理事項,除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有關
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國中小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本府核定。


第 4 條
抽查成績列為優等者,均予以獎勵。


第 5 條
國中小補校於填寫學生學籍表冊時,應依照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各類學籍表冊應分年級及學號順序繕寫,末尾合計先以阿拉伯數字註
    明再以國字大寫填註,頁與頁間應加蓋騎縫章。
二、名冊應加封底面並裝訂成冊,封面繕明學校全銜及學年度暨學期別,
    並註明年級別及學生總數表,封底繕明年月日加蓋兼校長、校務主任
    、教務(註冊)組長及學籍承辦人之職章。
三、國中小補校函報學生學籍表冊應一文一事,並在文內敘明主旨、年級
    、班別及學生人數。
四、國中小補校函報學生學籍表冊時應書寫補校名稱全銜,不得使用原附
    屬之學校名稱,附設補校校長簽章應為兼校長,以資區分。


第 6 條
有關學生學籍事項,須向本府申述或查詢時,應報由原就讀國中小補校轉
本府核辦。


第 7 條
國中小補校學生不得於日間上課,本(日)校學生學籍亦不得列報於附設
補校,違者核減其班數或停止招生。


     第 二 章 新生
第 8 條
國中小補校招收新生,由各補校訂定招生注意事項辦理之。


第 9 條
國中小補校一年級新生之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國小補校學生無入學資格限制。但應年滿十二足歲,由學校予以編級
    測驗,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國中補校學生入學資格:凡年滿十五足歲,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學校)畢業者。
(二)國小補校高級部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持有資格證明書者。
(三)國小補校高級部畢(結)業或修業期滿,持有畢業證書、結業證明
      書或學業及格證明書者。
(四)經國民小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書
      者。
(五)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國民小學(或國民學校)畢(結)業考試及格,
      持有同等學力證明書者。
(六)修畢國民小學(或國民學校)前五個學年課程,成績及格,因故輟
      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者,惟五年級肄業生不得以同等學力
      資格登記入學。
三、國中小補校學生入學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但國中補校不得招收國小應
    屆畢業生,如已逾十五歲者,不受應屆之限制。


第 10 條
國中小補校每班以三十五人為原則。


第 11 條
國中小補校於新生名冊填報後,應即填寫學生學籍表,並以年級、學號順
序裝訂,按學年度別永久保存。


     第 三 章 轉學
第 12 條
國中小補校招收轉學生,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補校訂定招收轉學生規定及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國中小補校於註冊前,學生志願轉學,或開學後,上課時間未逾學期
    三分之一,其學業未間斷者,因學生本人或家長調職、家庭遷居,必
    須轉學者,可向肄業學校申請核發轉學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三、學生轉學必須俟原肄業學校學籍報准後,始得辦理,在一個學期內以
    轉學一次為限。
四、學生如確因本身調職、家庭遷居、家長調職者(調遷新址須距離原肄
    業學校十五公里以上或普通車單程時間半小時以上);因故勒令退學
    (不含曠課逾時)須變換環境者;清寒學生因日間工作晚上就讀而必
    須轉學者,均可持證明文件轉入相銜接之年級就讀。但曠課逾時者,
    不得以改變環境之理由轉學。
五、五年制高級職業學校一、二年級學生得分別轉入國中補校相銜接之一
    、二年級上、下學期就讀。
六、持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及格成績單或肄業證明書者,得轉入補校相銜接
    之年級就讀。
七、各補校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如願返回原校就讀者,在原校開學一
    個月內,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八、凡轉學之學生,其在原校之學業成績應併入計算,前後兩次教學時數
    不同之科目,應按轉入學校各該科教學時數核計其成績,其在原校未
    修習科目之成績可從缺。
九、各補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審核轉學生證件。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准報名
    ,亦不得申報學籍。
十、國中肄業生如年滿十五足歲者,准予轉入國中補校相銜接之一年級下
    學期或二、三年級就讀,不受十六足歲及十七足歲之限制。


     第 四 章 休學、輟學、退學、復學
第 13 條
學生因身體或家庭特殊原因可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一學期
或一學年,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


第 14 條
學生因兵役可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休學,俟服役期滿於當學年度持
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校申請復學。


第 15 條
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其成績計算
以重讀學期為準。


第 16 條
學生曠課且未再繼續就讀者為輟學。


第 17 條
學生因故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其學籍未經核准者,不
得發給。


第 18 條
學生休、輟、退學離校後,應將事實登記於學籍表內,復學生亦同。


第 19 條
各補校對於開除學籍或偽造學歷證件而勒令退學之學生,不得發給有關學
業證明之證明書。


     第 五 章 成績與畢業
第 20 條
各科學業日常、平時、學期成績之計算悉依南投縣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成
績考查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學生之補考,依據南投縣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22 條
國中小補校學生畢業後,應造報畢業生名冊送本府備查。


     第 六 章 建立學籍基本資料
第 23 條
報經核准之學生學籍資料應設置專櫃存放,資料保存年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
(一)學籍表。
(二)具領資格證明書名冊。
(三)結業生成績名冊。
(四)畢(結)業生名冊。
(五)學籍核准公文及資格證明書(驗印)核准公文(文號登記冊)。
(六)教職員名冊。
(七)其他應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二、保存十年:
(一)入學生名冊。
(二)轉學生名冊。
(三)復學生名冊。
(四)學生異動概況名冊。
(五)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
(六)資格考驗名冊。
三、保存三年:
(一)授課表(班級、教師總表)。
(二)班級各科成績一覽表。
(三)教職員請假及聘用代課人員請示單。
(四)點名簿。
(五)缺席紀錄表。


第 24 條
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均應慎重保管,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
損,應即報備及查明責任議處,並於一個月內向有關單位申請影印補全。


第 25 條
各補校每學年度應建立下列資料,以備本府查考:
一、任課教師成績登記表。
二、教室日誌。
三、學生異動登記冊。
四、畢業證書或結業生資格證明書遺失申請表。
五、畢業證書或結業生資格證明書遺失證明書。
六、轉學、修業證明書。
七、休學證明書。
八、學生請假單。
九、缺席紀錄表。
十、生活輔導紀錄表。
十一、班會紀錄表。
十二、學生成績考查表。


     第 七 章 更正學籍記載
第 26 條
學生申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及敘明錯誤原因,送由學校核
對,學校應依規定時間將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報本府核備。學校如發現
學生學籍記載錯誤時,應立即辦理更正。


     第 八 章 報核事項
第 27 條
新生入學註冊一個月內造具入學名冊報請本府核備,入學證件應由學校妥
為保存至學籍核准後始可發還。


第 28 條
各補校應於開學一個月內分別造具復學生名冊、轉學生名冊、學生異動名
冊、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及教職員名冊,報請本府核備。


     第 十 章 附則
第 35 條
學校各種試卷保管年限,依下列規定:
一、新生入學考試試卷,保存至學籍核准為止。
二、學期試驗試卷保存一年。
三、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於學籍表永久保存。


第 36 條
公立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本(日)校保管、私立補校停辦後,學生
學籍資料應移交本府保存。


第 3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