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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縣政建設推動會報督導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工作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為有效落實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及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補助款計畫執行」,完成推動會報機制之設置目的與運作計畫能嚴密執行且有效推動,特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十一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年度施政計畫,區分為本府列管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行列管,分級列管。
(一)  由本府列管項目如下:

1、 行政院指定本府列管事項。

2、 預算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工作)計畫。

3、 有關中央政府補助本縣「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

4、  縣長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

5、  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或附屬機關共同執行之重要計畫。

6、  其他未由本府列管之年度施政計畫。

(二) 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本府列管,均應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行列管。

三、 本要點所訂工作考成項目以本府列管項目為主。

四、 本會報為求有效執行考成作業,特成立考成作業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小組召集人,委員由本府財政處、主計處、人事處、計畫處等單位主管擔任組成。

五、 考成獎勵審核規定如下:

(一) 由各上級機關列管有案或當年度計畫可用預算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以下簡稱重大工程建設計畫),由各執行單位查核送主管機關初核後,再送本府評核小組複核。

(二)「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由各單位先行自評查核後,送本府評核小組複核。

六、作業規定:

(一)平時考核

1、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執行品質考核,由本會配合「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小組」之抽驗作業辦理。

2、 新臺幣ㄧ億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每季由計畫承辦單位會同計畫處作業專案評估,若發現問題應即擬具妥善措施,簽會主(會)計單位後,陳請機關首長積極督促改善。

3、  每月十日前將前月進度彙報本府計畫處。

(二)  年終考成

1、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計畫主辦單位,應於年度決算編竣後,檢附「(全銜)○○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考評表」(如附件1),就該年度列管工程計畫執行結果詳加檢討,計算實際預算執行進度,併同執行差異之理由及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等,於ㄧ個月內依第五點辦理。

2、 主計處收到各執行單位所送「(全銜)○○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考評表」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核對,送計畫處提供評核小組審議進行審核,必要時得請執行單位列席說明。

3、 「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由各主管機關(單位)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填報「補助經費執行一覽表」、「計畫目標達成及執行進度控制情形整體成效表」(如附件23),送本府計畫處初核後,提送本府評核小組複核。

4、  各單位執行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工作)計畫結果,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經評核小組審定者外,其績效良好或不佳者,由計畫處依評核小組審核結果,簽請縣長核定後,移請人事處依本要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七、 前點第二款所稱不可抗力之原因係指具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

(一) 因南投縣議會之議決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經費預算案,致計畫執行困難進度落後或未辦理者。

(二) 執行單位已依計畫內容提出辦理,但因相關程序作業未能配合完成,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三)  收支對列預算或補助收入、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因歲入短收未獲准借貸,致需減少支出或停止支用而緩辦者。

(四)  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原因影響,需協調解決、變更設計致延誤者。

(五)  經多次招標未能決標,不能歸責於執行單位者。

(六) 上級政府輔助款需列入追加預算,未能及時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者。

(七) 上級政府補助款未編列配合款,致無法按進度執行者。

(八)  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九)   執行政府樽節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賸餘未辦理保留者。

(十)   其他特殊原因,經評核小組審議認定者。

 

八、 評核指標:

(一)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列管工程(工作)計畫之評核基準,依據「南投縣政府縣政建設推動會報督導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工作評核作業要點之評分基準表」(如附件4)辦理。

(二)  「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執行效能之評核,除了五千萬元以上列管工程計畫比照事項之基準評核外,其他計畫執行之評核,由計畫處依據各計畫主辦單位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成結果評估意見後,送評核小組評核。

九、 獎懲標準:

(一)   各執行單位全年度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工作)計畫及行政院指定本府列管計畫完成,其成績分優、甲、乙、丙、丁者,複核分數達95分以上者為優等,85分至94分者為甲等,70分至84分者為乙等,60分至69分者為丙等,未達60分者為丁等。

1、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ㄧ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記功ㄧ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二次。

2、 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記過ㄧ次、主辦人員各申誡二次;經評核為丁等者,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記過二次,、主辦人員各記過ㄧ次。

(二)  「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非屬工程類之計畫預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其實際已執行結果經本府評核小組審定達成原訂施政目標者,由本府評核小組評定敘獎種類級方式(以記功ㄧ次以下為原則)作成決議後,送主辦單位各依計畫執行體系辦理敘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