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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加強新聞發布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政令宣導工作,提高新聞發
    布效能,使民眾了解縣政推展現況,增進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機關)副主管(副首長)為該單位(機關)新聞發言人
    ,統一對外發言,並兼新聞聯繫人員,統籌辦理新聞發布、聯繫暨公
    共關係業務。


三、各單位(機關)就下列各款之事項應主動提供新聞資料,送本府行政
    處統一對外發布。
(一)施政計畫、方案及其執行成果。
(二)重要會議之決議與報告不涉及機密者。
(三)縣長核定之重大施政決策及措施。
(四)重要縣政活動之宣導。
(五)縣長重要公務活動及相關指示事項。
(六)向縣議會提出之重要施政報告及答詢。
(七)對重要輿情之反應及民眾質疑之解答。
(八)重大突發事件,足以影響社會整體利益者。
(九)針對全國重大新聞議題攸關各業務單位權責事項者。
(十)其他重要縣政事項須周知民眾者。


四、前點所定之事項,業務執掌單位(機關)應主動提供新聞資料;事涉
    其他單位(機關)業務或權責者,應先聯繫、溝通,取得共識後發布
    ,必要時得洽行政處進行協調、統一處理新聞發布事宜;縣長重要公
    務活動與指示、本府縣務會議及其他攸關本府整體形象之事項,由行
    政處統一對外發布。


五、各單位(機關)應指定閱報人,蒐集各業務相關之報導及輿情反應,
    對不正確或誤導民眾之報導,應適時提供相關資料,主動發布新聞澄
    清,以正視聽。


六、各單位(機關)提供之新聞資料,例行性新聞以三百至五百字為原則
    ,重要新聞或澄清稿以六百至八百字為原則,內文敘述應分段落。供
    稿時間以每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為原則,承辦單位,應具名承辦人員
    姓名與聯繫電話,俾便聯繫。


七、為建立電子化政府,各單位(機關)提供新聞資料,應連同電子檔案
    送交行政處發布。


八、下列單位(機關),就職掌業務,每週應提供三則以上新聞資料:民
    政處、工務處、建設處、教育處、農業處、社會處、觀光處、地政處
    、文化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稅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
    、消防局。


九、下列單位(機關),就職掌業務,每週應提供一則以上新聞資料:財
    政處、計畫處、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


十、各單位(機關)提供新聞則數,由行政處按月統計,提報縣務會議供
    參;並於年度結束後統計結果,簽請縣長核予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