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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
    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經本府公費安置於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之老人,以由該機構直接向
    內政部申請補助為原則。


三、補助項目
    合前條補助對象者,罹患傷病住院期間,經醫院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之看護費。


四、補助標準
    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七百五十元
    ,一年最高補助九萬元。
    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一年最高補助十八
    萬元。


五、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自看護行為發生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申請書。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診斷書。
    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員出具住院期間需聘雇專人看護證明
    。
    看護費用支出收據。
    合於前條補助對象之資格證明。


六、資格審定及看護補助費之核發
    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時,依前條申請程序所需具備申請表件
    予以初核,於五日內送本府複核。
    本府社會局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於十四日內複核審定其補助資格分
    別函復申請人及核轉之鄉(鎮、市)公所。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