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
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經本府公費安置於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之老人,以由該機構直接向
內政部申請補助為原則。
三、補助項目
合前條補助對象者,罹患傷病住院期間,經醫院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之看護費。
四、補助標準
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七百五十元
,一年最高補助九萬元。
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一年最高補助十八
萬元。
五、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自看護行為發生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申請書。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診斷書。
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員出具住院期間需聘雇專人看護證明
。
看護費用支出收據。
合於前條補助對象之資格證明。
六、資格審定及看護補助費之核發
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時,依前條申請程序所需具備申請表件
予以初核,於五日內送本府複核。
本府社會局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於十四日內複核審定其補助資格分
別函復申請人及核轉之鄉(鎮、市)公所。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