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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6: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
    六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與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及檔案法施
    行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便利行政卷宗內文書之閱覽、
    抄錄、複製(以下簡稱閱卷),並維護行政卷宗之完整及機密,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本府申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
    事項辦理。
    前項所稱當事人,係指行政程序法第二十條各款規定之當事人。


三、有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或其他法律規定限制卷宗之閱覽者,不得准予閱卷。


四、申請閱卷者,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
    申請人以言詞申請或以其他格式書面申請者,由承辦人員代其填具檔
    案應用申請書,併同原申請書隨案附卷存檔備查;以言詞申請者,並
    應於申請人至本府閱卷時,由其在檔案應用申請書上補行簽名或蓋章
    。


五、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六、本府收受申請書後,由文書單位登入總收文號,將申請書分文至申請
    案件之業務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辦理,受理單位應依據申請書
    所載事項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
    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依法駁回其
    申請。受理申請,應儘速辦理,最遲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並副知本府計畫處檔案管理科(以下簡稱檔案
    管理單位)。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七、行政案件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卷。


八、申請人閱卷,應於本府指定服務時間至檔案管理單位為之。閱卷時,
    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於閱卷時間內,由檔案管理單位
    暫時代管,俟應用完畢繳費後歸還。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府得拒絕提供閱卷。


九、受理單位之承辦人於指定閱卷時間屆至前,應先自檔案管理單位調出
    卷宗,並註記依第三點規定不可供閱卷之部分,交由檔案管理單位抽
    出以提供申請人閱卷。


十、申請人閱卷,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檔案之物品。
(四)私自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五)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本府將停止其閱卷;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閱卷,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申請案件為閱覽或抄錄檔案時,由檔案管理單位開立自行收納款項
      統一收據交申請人至本府財政處出納管理科繳納應收取之費用,再
      憑繳款收據將檔案提供申請人閱覽或抄錄。
      申請案件為複製檔案時,由檔案管理單位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交申請人至本府財政處出納管理科繳納應收取之費用,再憑繳款
      收據將複製之檔案交予申請人收執。申請人如需本府郵寄服務者,
      受理單位應將閱卷費用交由檔案管理單位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再由受理單位將收據併同複製檔案寄送申請人。


十二、抄錄卷內資料,應自備紙筆,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十三、申請人不按指定日時至本府閱卷者,應另行通知閱卷時間。
      申請人如逾兩次未按指定日時至本府閱卷者,則視同棄權。


十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事宜,
      得比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