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凡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且設籍於本縣在法定修業年限內
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供
免費交通工具或專案補助其交通費,以協助完成國民教育。
第 3 條
前條之身心障礙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公立醫院或
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證明文件,並依下列優先順序獎
助之:
一、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需專人接送,經就讀學校實際評估者。
二、其他特殊交通困難因素,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第 4 條
補助金額以上半年五個月(一、三、四、五、六月)、下半年四個月(九
、十、十一、十二)實際就學月數計算,每月新台幣八百元,補助方式分
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 5 條
請領本辦法交通費補助之學生,不得同時接受本府免費交通車服務或其他
交通費補助。
第 6 條
在家教育、長期事病假或其他實際未到校就讀學生,不得接受本辦法交通
費之補助。
第 7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學生,應檢附規定相關文件(如附件)依規向就讀學校
申請,經學校彙整審查後造冊,並填造印領清冊二份、學校領據一份報本
府憑辦。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府年度實際編列預算額度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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