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縣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前項第二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