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特依據家庭教育
法第六條規定,設南投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 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 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 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 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 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 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之;本府主任秘書為副主任
委員,教育局局長為當然之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下列資格之一
者遴聘之:
(一) 推展家庭教育團體代表三人。
(二) 家庭教育背景學者專家三人。
(三) 本府教育局代表二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由本府得予補
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會議。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主管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至三人,均由本府相
關單位 (機關) 派員兼任。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九、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酌給交
通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