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16: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特定訂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幼童應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或取得當年度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之幼童,並
        符合下列第一款規定。但
已請領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
        補助、特殊境遇
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設籍本縣之下列幼童: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
                    日年滿三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四足歲至未滿
                    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送教育處辦理)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三)家庭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
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當年度幼童戶籍遷離本縣者,申請人應向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三、符合本作業規定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繳費額補助。
跨直轄市、縣(市)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其補助款由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之。

四、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下列文件:(分二階段)

     (一)身分認定應檢附證件:

                 1.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書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
                     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3.全戶所得證明財產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助款(家長向幼童就讀園所提出申請):

         1.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
                
2.繳費收據。
               
  3.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申請表。
               
  4.領款收據。   

五、申請本補助之幼童應由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分別於當年三月、九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認定」,申請(符合資格)後,再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證明」(公所核發)、繳費收據及「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申請表」,於四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向就讀幼托園所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本府即依規定將補助款統一撥托兒所轉發給申請人

六、申請人之戶籍謄本、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戶政事務所、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戶籍法或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七、申請幼童身分認定資料不完備者,鄉(鎮、市)公所應通知申請人一週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

八、對於幼童身分認定未符合資格者,鄉(鎮、市)公所應以書面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並應載明理由。

、受補助幼童如因戶籍遷出或死亡,鄉(鎮、市)公所及幼托園所應即通報本府,並繳回溢領補助款。申請人如有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得分別追回已領之補助款或駁回其申請。

、本補助所需經費,托兒所部分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支應,幼稚園部分由教
        育部編
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