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則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同一戶建築物屬非供公眾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
一、建築物避難層作為使用類組 G-2 組、G-3 組或 H-2 組(民宿除外
)使用,其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作為使用類組 G-2 組、G-3 組或 H-2 組(民
宿除外)使用,其使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並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
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三、建築物避難層及直上層以外樓層作為使用類組 G-2 組、H-2 組使用
,其使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如附表),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規定認定之。
第 3 條
依本規則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維護建築
物合法使用,不得任意變更,妨礙防火避難設施。
第 4 條
依本規則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使用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
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項目、消防法、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5 條
建築物外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面向騎樓內緣線之外牆變更,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四章
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條規定。
二、外牆面裝飾材料變更。
三、建築物外牆加裝太陽能面板及其支撐架。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