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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3 19: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處(局)長六人,由民政處、教育處、社會處、警察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之處(局)長兼任。

(二)老人代表五人。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二人至四人。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之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由縣轄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正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委員對於案件之審議或決議,如有利害關係,應依申請或自行迴避。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辦理。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