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加強推行文化建設,倡導正當藝文活動,並使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場地(
以下簡稱本場地)發揮社會教育功能,達成提昇文化水準之目的,特訂定
本規則。
第 2 條
本場地係指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演藝廳、演講廳及圖書
館大樓會議廳。
第 3 條
本場地管理機關為文化局。
第 4 條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向文化局申請使用:
一、舉辦戲劇、音樂、舞蹈及電影等文化活動者。
二、舉辦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及專題講座。
三、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活動者。
四、經文化局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
第 5 條
凡舉辦有關文化及社教活動,均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二、有損本場地建築及設備之虞者。
三、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四、其他經文化局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 6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備或器材者,應繳納場地維護費、設備、器材使用費
;其收費基準,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 7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文化局申請,經核准使用者,應即繳
納場地維護費百分之三十為訂金,餘額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逾期以棄權
論。
第 8 條
使用本場地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人應按重置
價格負責賠償。
未經文化局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
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經文化局同意後辦理。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費使用本場地:
一、政府機關舉辦之國家慶典或國家紀念日活動。
二、本縣各機關、學校舉辦之全縣性活動。
三、與文化局合辦之各項活動。
第 10 條
本場地使用時間區分如下:
一、演藝廳:
(一)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每日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每日晚間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二、演講廳:
(一)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每日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圖書館大樓會議廳:
(一)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每日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
第 11 條
本場地每週一及公告休館日,停止使用。
第 12 條
申請者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一、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舉辦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與急迫者,經通知申
請者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 13 條
申請使用者如需設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文化局指定之地
點為之。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