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係指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一、二級機
  關。
三、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
  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原則如下:
 (一)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座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
    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二)公務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及各型交通車,除有特殊情況外,不得增
    購或汰換。
 (三)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須優先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
    油氣雙燃料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四、前點特殊情況係指下列情形:
 (一)機關位處偏遠地區無法採臨時性租車。
 (二)基於業(勤)務特殊性,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業務所需者,
    包括:菸酒查緝,災害工程勘查,水土保育,水利、水災防救及河
    川巡防保育,特定事業稽查,公共安全稽查,禽畜屠體衛生(包括
    病、死豬流向及私宰查緝)稽查,環境衛生(包括空氣及水污染查
    緝)稽查,疫病防制,動物防疫,地籍測量鑑界複丈等。
  前項公務車輛得由各機關衡酌業務實際需要汰購。
五、各機關採購各種公務車輛,應依各年度縣(市)、鄉(鎮、市)預算共
  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公務車輛預算編列基準限額內辦理。
  前項編列基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得逾
  越該基準之規定。
六、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應依該機關預算書所列車種辦理,原列車種改購
  油氣雙燃料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節能標章車輛者,由各機關自行核處
  ,其餘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車種時,應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七、各機關對於公務車輛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
  要點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經費,支應購車價款。
九、本縣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新購之座車,其排氣量分別不得超過二千四
  百CC、二千CC及一千八百CC;一般公務轎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
  一千八百CC。
十、各機關汰換公務車輛時,其採購新車之預算,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
  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
十一、附屬單位預算採購公務車輛,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機關有需以接受上級政府補助經費採購公務車輛者,準用本要點之
   規定。
   鄉(鎮、市)除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座車得
   依規定汰購外,其餘一般公務車輛之採購,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惟遇有特殊情況需汰購公務車輛,應報請本府核定。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