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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計字第10701688071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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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係指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一、二級機關。

三、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原則如下:

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座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二)公務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及各型交通車,除有特殊情況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三)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須優先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油氣雙燃料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四、前點特殊情況係指下列情形:

(一)機關位處偏遠地區無法採臨時性租車。

(二)基於業(勤)務特殊性,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業務所需者,包括:菸酒查緝,災害工程勘查,水土保育,水利、水災防救及河川巡防保育,特定事業稽查,公共安全稽查,禽畜屠體衛生(包括病、死豬流向及私宰查緝)稽查,環境衛生(包括空氣及水污染查緝)稽查,疫病防制,動物防疫,地籍測量鑑界複丈等。

前項公務車輛得由各機關衡酌業務實際需要汰購。

五、各機關採購各種公務車輛,應依各年度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公務車輛預算編列基準限額內辦理。

前項編列基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得逾越該基準之規定。

六、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應依該機關預算書所列車種辦理,原列車種改購油氣雙燃料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節能標章車輛者,由各機關自行核處,其餘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車種時,應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七、各機關對於公務車輛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經費,支應購車價款。

九、本縣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新購之座車,其排氣量分別不得超過二千五百CC、二千CC及一千八百CC;一般公務轎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十、各機關汰換公務車輛時,其採購新車之預算,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

十一、附屬單位預算採購公務車輛,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機關有需以接受上級政府補助經費採購公務車輛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鄉(鎮、市)除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座車得依規定汰購外,其餘一般公務車輛之採購,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惟遇有特殊情況需汰購公務車輛,應報請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