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長期照顧相關計畫工作,發
展服務資源及持續改善長期照顧服務機制,擬設南投縣政府長期照顧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成為本府二級機關。
(二)輔導、審查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三)協調、諮詢及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轄內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
(四)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督導整合長照十年計畫與轄內行政機
關、醫療院所及民間相關資源。
(五)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並進行階段性修正
。
(六)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
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選(聘
)兼任,任期二年。
(一)社會處、衛生局、農業處、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教育處、原
住民族行政局、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等相關局處機關首長及照
管中心主任。
(二)專家、學者、民間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八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照管中心主任擔任,處理本小組事務;本小
組幕僚作業,由照管中心負責,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約用人員協助業
務推動。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由機關代
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
或民間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