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管理營運竹山鎮梯子吊橋地區(以下
簡稱本地區),促進本縣觀光發展與繁榮,確保旅遊安全,依據南投縣竹
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 3 條
本地區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如下:
一、清潔維護費、停車費之收取。
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環境清潔及廢棄物清理。
四、行政管理。
五、違規事項告發。
第 4 條
前條費用之收取,應符合南投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清潔維護費
及停車費收費標準規定。
第 5 條
本地區委託經營管理之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辦法委託經營管理期限屆滿,重新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經營管理單位,因經營管理需要,得報經本府同意後,增建、改建或變更
原有設施及其使用功能。
第 8 條
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或契約,本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以違約論,本府得依法予以終止契約。
第 9 條
經營管理單位所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之設施等,於經營管理期限屆滿、
終止或解除返還時,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並無償移交本府,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
第 1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