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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本府受理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案之審查,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萬元。
溫泉開發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內容者,依前項規
定減半收費。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等不涉及計畫
書內容實質審查事項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核減泉量者,免收審查費。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時,得免繳第一項及第二項審
查費。


第 4 條
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檢齊應備文件者,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
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還計畫書。


第 5 條
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申請人撤回申請或申請案經駁回者,
不得要求退費。


第 6 條
溫泉法施行前已為溫泉開發者,得以溫泉現況使用報告書申請補辦開發許
可者,依第三條規定繳納審查費。


第 7 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提送申請案,尚未經審查許可者,應依第三條規定補繳審
查費。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