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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7: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南投縣,並符合以下資格:

一、  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

二、  本縣列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三、  請領老人農民福利津貼者檢具財產所得送審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住宅工程改善:屋頂、廚房、浴廁、地板、牆壁粉
                          等改善工程。

                 二、生活設施設備改善:廚房、衛浴、客廳臥室等居家生活設施之更新或添置(不含電器用品)。

第 四 條    申請修繕項目不符合建築及室內裝修等相關規定者,不予補助。

第 五 條    申請修繕之住屋補助額度以修繕內容覈實核定,五年內最高補助新
                  臺幣十萬元,同
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
                  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地籍謄本。

三、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

        應備下列文件之一: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接水或接電證明。

    ()實施建築管理後:

        應備下列文件之ㄧ:

        1.建築物使用執照。

        2.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

四、中低收入證明書或老人生活津貼核定證明書或請領

        老人農民福利津貼者檢財產所得證明。

五、預備修繕處照片。

六、修繕工程估價單(請詳填:品名、材質、規格、數

量、單價、金額、及使用於何處)。

申請者無償使用他人房屋者,應另備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二、無償供申請人使用切結書。

第 七 條    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格後函送南投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依申請之先後次序由本府核定補助額度後函文通知,
                  始得進行施工改善,未經核定自行辦理改善者不予補助。

第 八 條    修繕完竣應檢附下列文件,由鄉(鎮、市)公所函送本府核撥補助
                  款:

一、支出憑證。

二、修繕前、中及修繕完成照片(ㄧ式二份)。

三、施工明細表。

四、申請人領據。

五、本府核定函影本。

第 九 條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派員實地勘查住屋修繕之需
                  求、過程或成果。

第 十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
                   理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