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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23: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縣長慰問金發放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因民眾於本縣轄內因傷亡、事故、重病致損害影響生活者,縣長慰問金(
本案慰問金與本府急難救助金不重複領取)發放標準如下:
一、凡設籍本縣之民眾因傷亡、事故、重病致損害影響生活者。
(一)死亡者為家計主要負擔者且家中皆無工作能力人口之縣長慰問金最
      高新臺幣三萬元。
(二)死亡者家中有工作能力人口未達二分之一之縣長慰問金最高新臺幣
      二萬元。
(三)重傷、重病者為家計主要負擔者且家中皆無工作能力人口之縣長慰
      問金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四)重傷、重病者家中有工作能力人口未達二分之一之縣長慰問金最高
      新臺幣一萬元。
二、非屬上述情形有影響生活之虞者,經縣長衡酌家境情況,對重傷、事
    故、重病者核發新臺幣一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縣長慰問金;對死亡者
    核發新臺幣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之縣長慰問金。
三、本府所轄各目的事業單位就經管業務,於發生前述事由者,依前述審
    評標準、查證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