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各公職人員選舉。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選舉廣告物係指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時所設置之符合廣告物管
理辦法第三條所稱之各類廣告物。
第 4 條
選舉期間各類違規競選廣告物取締權責分工如下:
一、張貼廣告由本府環保局負責。
二、招牌廣告由本府建設局負責。
三、樹立廣告由本府建設局負責。
四、遊動廣告由本府交通旅遊局負責。
前項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規則之管理事務,必要時得洽請警察局或消防局派
員到場配合辦理。
第 5 條
候選人印發之各種競選廣告物,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違者得逕行拆
除或告發。
第 6 條
公告之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前候選人、政黨不得設置各類競選廣告物,違者
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逕行拆除或告發。
第 7 條
公告之競選活動期間內,候選人、政黨除競選總部中心點二側各三十公尺
範圍內可設置外,其他不得於行道樹、交通號誌桿上及叉路口路角二側延
伸十五公尺範圍內設置競選廣告物,違者由各主管機關逕行拆除。
第 8 條
為有效維護選後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候選人、政黨設置之各類競選廣告
物,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 9 條
各類依規拆除之廣告物,除依廢棄物清理法視為廢棄物處理者外,其餘由
拆除單位暫時保管之,候選人、政黨得於拆除單位通知 (公告) 後要求領
回,逾期不領回者由拆除單位逕行處理。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