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電影、
電視、影像(以下簡稱影視)產業,並加強行銷本縣觀光、文化、農
業等意象,特設南投縣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結合公私部門行政資源,打造友善影視環境,促進影視產業進駐本
縣。
(二)協助影視製作團隊及工作者至本縣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三)審議影視產業於本縣拍片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四)協助引進民間資源參與本縣拍片投資事宜。
(五)增進本縣與國際影視產業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六)其他與建立本縣觀光、文化、農業等意象之影視拍攝事務相關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六人至九人。
(二)具影視傳播創意產業背景專業人士二人至四人。
(三)影視學者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六、本委員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代
表出席。會議時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影視產業從業人員或相關團
體代表列席。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處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幕
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行政處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祕書處理
業務。
九、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由行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執行小組成員由
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觀光處、工務處、農業處、
社會處、主計處、原住民族行政局、文化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消防局、行政處等副處(局)長組成,協調跨局處業務。
十、本委員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
十一、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