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
並維護收視戶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有線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申報收視費用,以保障收視戶權益。
三、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本
縣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暨其施行細則有關收費標準之法令、規範等研提建
議事項。
(三)有線電視收費爭(異)議案件之受理、協調與仲裁。
(四)其他與有線電視收費有關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副縣長為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
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本府行政處處長。
(二)消費者保護代表二人。
(三)傳播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財經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會計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法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本會委員由縣長聘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次為限
。聘期未滿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並得補聘其他人選繼任,其
繼任人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請假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七、本會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使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不得視為親自出席,亦
不得代行職權。
九、本會會議之決議方式,由委員討論後決定之。
十、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本會
對於利益迴避有爭議者,由主席裁決之。
十一、本會開會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必要時並得邀請
轄內或轄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公、協、學會或相關社
團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十二、本會開會不公開,所作成之決定應做成紀錄,並以本府名義行文。
十三、本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四、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規定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府申
報次年收視費用。
前項收視費用經本會審核後,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並副知
中央主管機關。
十五、有線電視系統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十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行政處人員派兼之。
十七、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