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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有線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廣字第1120235017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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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設有線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審議南投縣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收費標準之法令、規範等研提建議事項。

(三)有線電視收費爭(異)議案件之受理及協調。

(四)其他與有線電視收費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指派人員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本府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三)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工程技術專家學者。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除本府委員外,其餘委員期滿得續聘一次。聘期未滿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並得補聘其他人選繼任,其繼任人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六、本會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不得視為親自出席,亦不得代行職權。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方式,由委員討論後決定之。

九、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本會對於利益迴避有爭議者,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會開會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必要時並得邀請轄內或轄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公、協、學會或相關社團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十一、本會開會不公開,所作成之決定應做成紀錄。

十二、本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規定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府申報次年收視費用。

前項收視費用經本會審議後,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十四、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五)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整體規劃。但系統經營者已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無須檢送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

(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替代文據。

(七)公用頻道及地方頻道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八)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九)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十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府新聞及行政處人員擔任,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人員派兼之。

十六、本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